学生管理


重庆师范大学地理与旅游学院野外实习暂行规定(教师版)


2016年04月08日 18:20  点击:[]



  • 总则

第一条:野外实习是我院本科教学中的重要组成,是学生认识自然,了解社会、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它对于学生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和拓展专业知识,以及磨练意志和培养团结友爱的集体主义精神都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为切实保证野外实习的顺利进行,取得既定成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野外实习包含综合实习(旅游管理专业行业考察实习,艺术教育(空乘与礼仪)专业行业考察实习,地理科学专业、地理信息科学专业地理综合野外实习,城乡规划专业规划认知与调研实习,风景园林综合考察实习)和课程实习(地理科学专业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地质学课程野外实习,城规美术野外实习,风景园林专业美术野外实习)两部分。
 

  • 实习的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院成立野外实习领导小组,实习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和各系主任组成,由学院院长任组长,负责本科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野外实习工作,批准实习教学大纲,审核实习计划;批准实习指导教师名单和实习队的组织计划;督促做好实习准备工作;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组织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第四条:野外实习的具体实施由各相关系组织,其他各系和教学辅导人员、班主任都有义务参加和配合相关野外实习工作。
第五条:野外实习原则上按专业年级组队,每个实习队设领队1人,主讲老师、生活老师和辅导员若干。领队全面负责实习队的工作,主讲老师分管野外实习的教学工作,生活老师做好实习队的生活住宿安排和后勤保障工作、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安全工作。
 

  • 实习准备

第六条:实习前,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认真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要明确实习的路线、每条路线的观测点位及观测的主要内容。实习教学大纲及实习考察线路院实习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方能执行。
第七条:为保证实习效果,各系应组织有关教师根据实习大纲编写实习指导书。实习指导书应包括实习工作方法、实习线路详细描述、实习报告的编写以及实习考核的方法与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各系应在学期初向院办公室提交当年实习计划及实习经费预算。院实习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送教务处签字方可实施。
第九条:实习前应由有关教师对实习区进行业务预查,做到心中有数,并事先安排好各种后勤保障工作。有关教师在实习前,准备好实习需要的各种图件及仪器设备,酌情分发学生使用。
第十条:在实习前应召开实习组织动员会,院分管领导、总支副书记、系主任及实习教师应出席动员会。要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并针对实习的特点,进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应将完备的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发给带队教师和每一位学生,并向学生讲清实习要求、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对实习中的保密、安全教育等一定要落实到人。

 

  •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一条:指导本科学生野外实习我院教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师更新自身实践知识和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我院的中青年教师都应参加野外实习;50岁以上的女教师、55岁以上的男教师或有基础疾病不能长途旅行的老师可以不参加野外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各系根据本专业野外实习大纲的需要,安排本系教师轮流参与野外实习带队工作,如有老师不服从实习计划的工作安排,则视其未能履行教师工作职责,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扣发当事人3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教师要认真做好实习准备工作,研究实习大纲和了解实习学生的学习情况,并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做好实习教材、教学资料、参考资料、图纸等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在实习过程中教师要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和实习计划的安排,组织和指导学生进行实习。要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注意培养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实际动手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风气和科学精神。要严格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应随时抽查学生的实习记录,了解学生知识掌握的程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要关心爱护学生,在野外要教育学生注意安全,协助安排好有病学生的医疗护理工作。
第十五条:实习结束后,教师要认真批改实习报告,及时登录成绩;实习队领队要组织指导教师及时总结实习工作,并向学院提交编写实习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实习老师工作量按照学院绩效工资方案执行(领队、主讲以及参与老师工作量分别按5学时/天,4学时/天,3学时/天计),实习期间的食宿补助标准按照学校出差制度报销(见文后附件)。综合野外实习电话补贴市内领队100元/次,市外领队200元/次,其他老师30-50元/次。


附件:节选自《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差旅费报销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标准,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如下:
 

职务\标准 市内(元/天) 市外(元/天)
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 200 300
副高职称、处级人员 150 200
其他人员 100 150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可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公杂费,其标准如下:
 

类别\补助标准 伙食补助(元/天) 公杂费(元/天) 备注
主城区 远郊区县 市外 市外
出差 中、晚餐各16 40 50 30
基层、市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等 10 工作期间
短期培训学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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